案情簡介:
高某,男,原系中鐵某工程部財務主管,因涉嫌
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5月被批準逮捕。
起訴書指控,2010年5月,高某利用擔任中鐵某部財物主管之便,私自將其管理的該項目部公款人民幣210萬用于購買某理財公司的一款理財產品,進行營利活動,并謀取人民幣2000余元的利益。2013年10月,某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對高某提起公訴。
辯護策略:
案發后,高某的愛人寧某通過朋友介紹,得知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久負盛名的刑事專業化律師事務所,該律所擁有眾多資深刑辯律師,職務犯罪代理中更是成績卓越,碩果累累。因此,當事人家屬在謹慎抉擇后決定委托智豪律師擔任其丈夫高某的辯護人。
智豪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了兩名資深律師擔任本案的辯護人,并在24小時之內會見了當事人高某,安撫了高某的情緒,向其了解了案情;在72小時內向偵查部門提出了
取保候審申請。之后,在審查批捕階段,智豪律師充分行使了《刑事訴訟法》第86條賦予辯護律師的權利, 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積極向檢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見書,為后續能夠取得較好的判決結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案件經過全所律師集體討論后,智豪律師決定從量刑方面入手,最終拿出了如下辯護方案:
1.高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智豪律師分析高某的犯罪動機、手段后指出其主觀惡性小,建議對其從輕處罰;3.智豪律師分析相關法條,結合案件事實,指出高某挪用公款時間短,獲利也較少,沒有給單位造成實際損失;4.高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認罪態度好,已經退還違法所得;5.智豪律師還積極收集了高某的品格證據,證明高某在單位工作期間一貫表現良好,沒有再犯危險;積極聯系了高某所居住的社區,出具愿意接受高某在社區接受矯正的證明材料。
辯護結果:
庭審中,智豪律師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積極與承辦法官交流溝通。法官采納了智豪律師提出的全部意見,對高某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執行。
法條連接:刑法第384條【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自己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拒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本案中,高某挪用公款達210多萬,根據1998年最高院《關于辦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3條的規定,高某的行為已經屬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情節嚴重”情形。智豪律師從量刑的角度入手,細致地分析了本案的具體情節,從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兩方面闡述,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了緩刑的判決結果。高某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辯護表示十分滿意,智豪律師也為再次踐行“為自由辯護,為生命吶喊”的信念而深感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