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販賣運輸毒品罪海洛因70公斤特大涉毒案件,智豪團隊成功辯護為運輸毒品10千克,為被告人成功保命
- 智豪民商網
-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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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張某,男,1973年8月出生。李某原系重慶市武隆縣一無業人員,2008年他與戴某共謀販賣毒品,之后李邀約劉等人共同參與作案。同年6月,毒販們將29000克海洛因藏于轎車內,由云南直接偷運到重慶,當毒品運至武隆縣后,李某便通知戴某接“貨”,戴某轉運至廣州進行販賣。
2008年8月,李某等人采取同樣的方法第二次交接毒品時,被公安人員一舉捉獲,參與販毒的劉某等人當場落網,公安機關從車內現場繳獲海洛因31000克。
2010年3月中旬,李某再次找到另一毒品販子肖某共謀購賣毒品海洛因運到廣州販賣。隨后,李某通過與緬甸毒販聯系買毒事宜,并由對方派人把毒品海洛因送到成都交接貨,同時支付了6萬元定金。同年9月上旬,由被告人張某駕駛藏有10公斤海洛因的轎車,由云南省出發前往四川。2010年9月13日,當運毒車輛到達成都時,張某被公安人員捉獲,當場從汽車內搜出海洛因10000克。
這起重慶市特大的販賣、運輸毒品案被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
辯護策略:
面對這起特大的涉毒案件,張某的家屬焦急萬分。幾名家屬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咨詢情況,兩位資深律師共同接待了家屬。家屬在了解到智豪所是重慶知名的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許多幫助被告人成功辯護的案例,立馬決定聘請智豪刑辯團隊。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非常重視本案,指派經驗豐富的資深律師承辦,迅速在所內召集了資深刑事辯護的律師,共同成立了專案辦案團隊。
辯護團隊一起一次次探討案情、會見當事人,大致了解到案件的基本事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因為本案毒品海洛因數量高達70公斤,張某會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極高。經過辯護律師團隊多番討論,最終確定了辯護思路:
1、張某自己確實不知車內藏有毒品,張某犯運輸毒品罪證據不足;
2、張某是受人利用運輸毒品的, 販賣毒品的上家、下家均明確,這表明其僅僅是受人指使的馬仔,屬從犯,應對其從輕處罰;
3、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與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提取筆錄在提取毒品海洛因的具體時間上存在矛盾;
法庭上,辯護律師與檢察官展開了激烈的辯論,辯護律師抓住以上辯護思路幾個根本性問題為張某進行了辯論,直擊要害。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兩審法院的審理,兩審法院都認為張某為牟取非法報酬,明知是毒品而運輸,其行為已經構成運輸毒品罪。張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長途駕車運輸毒品,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其所犯的運輸毒品罪行是其單獨所為,不屬從犯,不能對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張某以運輸毒品罪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期間,辯護團隊陷入深深的思索。就目前手中掌握的所有證據都表明,張某屬受人利用運輸毒品,毒品的上、下家都是明確的,只是目前關于這種毒品上、下家都是明確的,是否應該認定為從犯,司法實踐中還沒有一個標準。智豪辯護律師認為此種情況應該屬于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辯護團隊認為只要案件是還有一絲希望的,我們都絕不會放棄。辯護律師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一定會給被告人一個合理、公正的審判結果。在這期間,辯護團隊準備把對本案的法律意見寫封律師意見書交到最高人民法院。辯護團隊抓緊每分每秒積極的繼續查證案件事實和搜集類似的案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在好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后,辯護團隊立馬召開緊急會議討論出律師意見的大致內容,辯護律師連夜趕制出了一份長達3000千字的律師意見書,并通過郵寄的方式交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的審判長手中。
辯護結果:
拿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的時候,不僅張某激動萬分,長舒一口氣。作為智豪的辯護團隊,亦感覺如釋重負。最終最高人民法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是海洛因而為他人運輸的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但現有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某系受他人雇傭而運輸毒品,與雇傭他人運輸毒品者相比,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較輕,其犯罪主觀惡性相對要小,又系初犯。根據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具體情節,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對張某的量刑不當,改判以運輸毒品罪對張某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刑辯律師存在的意義就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保護人權、制衡公權力。智豪團隊受理張某親屬委托后,在一審被判死刑的情況下,代理二審及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人,最終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為被告人成功保住了性命。本案還被編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庫,對以后的司法實踐有著重要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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