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受調查,律師幫助不立案
- 智豪民商網
-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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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某與陳某系同學關系,陳某成立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聘任李某為經理。公司開辦養豬場及其他農業項目,前期投入數百萬元,因農業項目資金周轉時間較長,公司資金困難,陳某收集公司員工身份信息申請辦理信用卡用于公司資金周轉,信用卡申辦后,員工僅是將信用卡激活,信用卡一直由陳某使用。陳某為員工出具說明,內容為“陳某使用員工身份信息辦理信用卡,該卡一直由陳某使用,陳某對該卡產生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F因陳某透支信用卡四百余萬,不能歸還,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李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公安機關調查。
智豪辯護:
李某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1、李某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李某等人沒有辦理和使用信用卡的想法,沒有占有他人財物的非法故意。因農業公司資金投入巨大周轉困難,陳某告訴員工申請信用卡只是用于資金周轉。同時陳某不僅開辦農業公司,還開辦有礦山,養殖場等其他實體經濟,基于對陳某的信任,以及陳某經濟能力的了解,另為了想保住工作不能得罪老板,并且陳某給他們書面承諾“因信用卡產生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李某等人的想法非常單純,幫助公司度過難關。
2、李某對于如何辦理信用卡,信用卡額度等信息并不知情,并且沒有實際使用信用卡。
李某等人僅僅按要求將身份信息提供給了陳某,對于其他事情,如何申請,還提交了哪些資料,信用額度等情況都不了解。信用卡辦理之后,也僅僅按照陳某要求用手機進行激活,并未實際領取和使用信用卡。之后時間里都是陳某在具體使用和還款,前幾年均未接到銀行催討還款電話,近段時間偶有銀行催款電話,告知陳某后都及時還款。
李某等人沒有非法占有故意,沒有實際使用信用卡,僅為了保住工作幫助公司度過難關,提供身份信息和激活了信用卡,其行為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
基于以上意見,律師向公安機關建議對李某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辦理結果
公安機關未對李某刑事立案。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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