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過兩次退偵,最終因為證據不足,檢察院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使該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這么成功的結果與智豪團隊的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如果不是大家集思廣益,結果很難是這樣?,F將該案的思路分享給大家。
一、被告人欠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
按照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除了客觀存在的欺詐行為之外,還需要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是主客觀相統一的體現。然而,就本案來看,被告人顧某根本就欠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1.顧某一直認為作為業主方的劉某是有能力的,而且劉某還把資金核準書出示給他和同案犯張三看了。
2.劉某是張三的親姑媽,作為張三追隨者的顧某,根本想不到劉某會欺騙自己的劉侄子。
3.作為紫聯公司的注冊資金確實寫的是2800萬美元,足以使人相信劉某的這一中外公司是有財力的。
4.作為紫聯公司的香港方投資人孫某確實是存在的,張三也與她在深圳見了面,進行了洽談。
5.收受的保證金多數用于工程,如果是為了騙取保證金,當時事實的發展應該是拿了保證金就跑人,而不是按部就班的去做工程。
6.劉某已經與五間鎮政府簽訂了項目協議,而且已經有了工程用地的現場與規劃,這足以讓張三、顧某相信,這一工程是確實可信的。
7.收受保證金的對象有些是熟人與朋友關系,知根知底,怎么可能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這些財物必然是要返還的,顧某自己也是非常清楚的。
8.欺騙他人者是劉某,劉某自始自終就是一個騙子,不僅多年前欺騙了顧某開鄉鎮銀行的20多萬,還一手導演了該事件。
9. 我們不能因為劉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認為顧某與張三主觀上具有此目的,否則,有違罪責自負原則。
二、被告人財物支出情況
1. 就涉案的保證金額而言,犯罪嫌疑人與受害人的陳述有較大出入;
2. 犯罪嫌疑人收受的保證金數額與保證金的支出情況(該支出為全部支出,收入與支出二者應該一致)有較大出入,二者并不完全一致;
3. 我們不能以顧某自己的單一供述,就據此來認定本案的涉案數額有800多萬;
4. 本案有多個保證金只有嫌疑人口供,沒有書證,據此認定為涉案數額存疑;
5. 本案在收受保證金之后,有部分得以償還,受害人對此進行了承認,此部分不能計入涉案數額之中;
6. 本案在收受保證金之后,有數百萬用于了工程項目之中,此部分不能計入涉案數額之中;
7. 如果以涉案嫌疑人自己的開支數額作為認定本案數額,也存在不協調之處,因為保證金是一起收取進來的,不能以事后的個人花銷來反推存在詐騙。
因此,如果本案性質屬于合同詐騙罪,那么本案涉案數額是多少,這同樣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一方面,因為保證金的收取是為了項目工程建設,把保證金用于工程上是實踐中的通常做法,因此在此工程上的開支不能體現出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把此部分認定為合同詐騙數額明顯不妥。
另一方面,如果把保證金用于償還債務與個人開支的部分來認定涉案數額,其前提同樣是要前期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才行,因為償還債務與個人開支只是事后對財產的處理,不能單純因為有事后的資金變動就認為是合同詐騙金額,同樣也存在不妥之處。
最終,檢察機關采納了律師的觀點,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被告人重新獲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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