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涉嫌行賄20萬、詐騙130萬 智豪辯護成功不起訴
- 智豪民商網
-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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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女,重慶某民營企業總經理。2015年6月,朱某因涉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0萬元被檢察院刑拘,隨后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檢察院偵查過程中,發現朱某另涉嫌詐騙國家專項基金130萬。隨后公安機關因朱某涉嫌詐騙罪介入調查。朱某被調查后,家人非常擔心,經過朋友介紹,了解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做刑事案件,在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方面積累了大量辯護經驗,因此專程來到渝中區新干線大廈向智豪團隊咨詢。智豪資深律師分析案情后,朱某家人經慎重考慮,決定委托智豪團隊擔任朱某辯護人。
立足事實 專業辯護 智豪提出無罪法律意見
智豪團隊接受委托后,立即向檢察機關了解案情,要求會見朱某。檢察機關以朱某涉嫌行賄罪屬于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為由,限制智豪團隊會見。智豪團隊提出,本案并非特別重大賄賂案件,不屬于限制會見的情形,同時朱某患有重大疾病,應對其取保候審。在檢察機關多次拒絕許可會見后,智豪團隊將該情況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市司法局等部門反映。終于在智豪團隊的一再要求下,檢察機關許可智豪團隊會見朱某。
經會見朱某了解本案案情,并與檢察機關溝通,智豪團隊認為,朱某涉嫌行賄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首先,本案線索來自一起受賄案,但涉嫌受賄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多次供述不穩定。其次,朱某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一直堅持無罪供述。最后,轉賬記錄和財務報告等材料不能證明這20萬屬于行賄款,相反可以證明這20萬是政府對朱某企業的撥款。智豪團隊多次討論后向檢察機關提起證據不足的無罪法律意見。最終朱某涉嫌行賄罪并未提起檢察院審查起訴。
同時,針對朱某涉嫌詐騙罪的情況,智豪團隊堅持從事實和證據出發,為朱某提起無罪辯護意見。起訴意見書指控朱某所在企業通過偽造票據等方式騙取國家專項基金補貼130多萬。智豪團隊認為,從企業成立原因、經營情況、政府會議紀要、申請補貼材料和資金審計報告等材料可以分析,朱某所在企業雖有不實行為,但并未詐騙國家專項基金;相關不實行為并非由朱某實施,不應歸責于朱某,因此該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同時智豪團隊為朱某提起其他有利情節。首先,朱某在涉嫌行賄罪被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涉嫌詐騙罪的相關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其次,審計報告不能證實所有詐騙金額都與朱某有關。最后,朱某檢舉了他人多項犯罪線索,屬于立功。
歷時一年三個月、兩次退偵 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智豪團隊提出上述法律意見后,檢察機關立即意識到案情復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并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最終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智豪團隊立即來到上級人民檢察院,與承辦公訴人溝通,提出上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法律意見書。最終公訴人以本案案情復雜,提請檢委會討論。檢委會討論后,采納智豪團隊的法律意見。最終上級人民檢察院對朱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作出不起訴決定。朱某在被調查一年三個月后,終于重獲自由,無罪釋放。
相關法律
1.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罰;關聯行賄罪】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詐騙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重慶智豪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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