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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某涉嫌運輸海洛因4公斤多 ——死刑辯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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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1
    •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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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
     
          被告人:陳某,男,1975年出生,漢族。
          2013年2月中旬張某(同案犯)為獲得高額報酬,邀約其親戚王某(同案犯)一同,幫他人將毒品由緬甸運至中國云南省昆明市,2月16日,二人將毒品裝至編制袋內,偷渡入中國境內。2月20日,二人攜帶裝有毒品的編織袋乘客車前往昆明市與陳某(被告人)碰面,陳某(被告人)要求二人將毒品直接運輸至重慶,并承諾支付報酬3萬元。隨后,陳某(被告人)將預先購買好的昆明至重慶的汽車票,寫有下車地點的紙條和路費人民幣1000元交給二人。2月21日陳某(被告人)乘飛機抵達重慶,陳某(被告人)抵達重慶后,與二人聯系,但無人接聽,陳某(被告人)懷疑二人被警方抓獲,遂將聯系二人的手機卡扔掉。二人抵達重慶后,因多次與陳某(被告人)聯系未果,準備搭乘汽車返回云南省,正準備離開時,被民警抓獲歸案。警方在二人所攜帶的編制袋內,查獲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4178g,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06g。
     
    會見犯罪嫌疑人:

     
          陳某在拘留期間,委托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其辯護人。主辦律師在接受委托后,在24小時內會見了陳某。了解案件詳情后,主辦律師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所具備的權利告知了陳某。
     
          從接受委托到上訴期結束,主辦律師先后會見陳某14次,在會見陳某時,不僅對案件相關事實進行提問,還對陳某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況給予了關懷。
     
          陳某在被逮捕期間,最放心不下的是其妻兒的生活狀況,主辦律師了解情況后,為了減輕陳某的心理負擔,在每次會見陳某時,都向陳某報送家人平安的消息。并且在會見完陳某后,親自到陳某家中,慰問其家屬,并轉達陳某對他們的關心與問候。
     
    團隊討論:
     
          主辦律師在會見當事人后,仔細的分析了案件經過。在智豪團隊討論會議上,主辦律師將案件詳情向團隊進行了描述,并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團隊其他律師在此基礎上,提出相關的完善意見及新見解。如討論中有律師提出,根據案發當地情況,云南地區存在較多特情,本案是否存在特情引誘等情況。主辦律師對其他律師提出的意見作了詳細地記錄,并結合其他律師的意見,重新對案件進行了整理分析。
     
    辯護方案:
     
          主辦律師在經過認真閱卷,團隊討論會議后,結合自身多年的辦案經驗,最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辯護方案。針對團隊討論會提出的是否存在特情引誘等問題,由于律師無相應的調查權限,主辦律師只能通過審閱案件材料以查證,從律師所調取的案件材料看,無特情介入的情況。最終方案主要圍繞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進行。
     
          具體方案如下:1、陳某系從犯。陳某受“李軍”指使,受其雇傭運輸毒品,其在整個毒品販賣過程中,并不知道毒品的販賣情況,其僅起到的是輔助運輸的作用,所有其在此毒品犯罪中僅為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雖然公安機關最終并沒有抓獲“李軍”,但已調查屬實的證據不能排除“李軍”存在的合理懷疑,根據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法官在對案件作出定罪量刑時,也應當將此情況考慮在內,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決。2、具有坦白情節。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并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根據《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主辦律師提出,陳某在偵查階段的每次訊問中,都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具有法定的從輕處罰的情節。3、陳某系初犯。初犯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4、毒品純度低,且未流入社會。毒品犯罪雖然不以純度計算,但是其對人體和社會的危害程度顯然小于純度較高的。未流入社會,則無法在實際上對社會和他人造成危害。5、犯罪動機單純。陳某家庭困難,且還有兩歲小孩需要撫養,其迫于生計才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動機相對單純。6、具有悔罪表現。陳某在接受訊問過程中,多次表示其已經認識到錯誤,對不起自己的妻兒,這表明犯罪人悔罪態度良好,其人身危險性也相對較小。
     
    辯護結果:
     
          在經過智豪律師的成功辯護后,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大部分意見,以運輸毒品罪,判處陳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辯護結果均表示認同,且未提出上訴。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1000g以上,即可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也會將涉案毒品數達到1000g以上的被告人處以死刑立即執行。
     
    當事人評論:
     
          主辦律師在會見陳某時,在審判前,陳某多次向律師提到:“我覺得你們是很負責的”。在審判后,陳某也向主辦律師表示:“我很感謝你們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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