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販賣、運輸毒品40余萬顆,智豪團隊巧辯獲死緩成功保命
- 智豪民商網
-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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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某,男,漢族,無業。
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間,被告人楊某、鄧某、羅某和李某與他人共謀,多次從云南省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至重慶販賣牟利,截止案發李某共計參與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40余萬顆,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李某還非法持有槍支1支,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團隊討論:
主辦律師在會見當事人后,仔細的分析了案件經過。在智豪團隊討論會議上,主辦律師將案件詳情向團隊進行了描述,并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團隊其他律師在此基礎上,提出相關的完善意見及新見解。如討論中有律師提出,李某涉案毒品和毒資均不存在,無法進行含量鑒定,案件證據不足;關于分贓也只有同案犯供述,沒有打款憑證等書證材料。主辦律師對其他律師提出的意見作了詳細地記錄,并結合其他律師的意見,重新對案件進行了整理分析。
辯護策略:
主辦律師在經過認真閱卷,團隊討論會議后,結合自身多年的辦案經驗,最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辯護方案。對于李某販賣、運輸毒品的指控,從證據入手,形成合理懷疑;對于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無異議,主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進行辯護。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1、 起訴書指控李某第三筆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片劑12.6萬顆的犯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故該項指控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依法不能認定。
2、 起訴書指控的甲基苯丙胺片劑41.2萬顆沒有查到現貨,不能排除指控的41.2萬顆不是毒品或者毒品含量極低的情況。
3、 涉案毒品上線和下家的聯系都是同案犯負責介紹,李某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對較小。
4、 李某到案后及時、完整、穩定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動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5、 對非法持有槍支罪定性不存在異議,但被告人李某購買槍支的目的是出于“好奇”的主觀心理,從未使用過該槍,販毒時未攜帶,且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其非法持有槍支罪情節輕微。
6、 李某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其父罹患癌癥,需要昂貴的醫療費,家中又有三位未成年小孩,李某深刻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表示認罪悔罪,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
辯護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本案被告人李某涉嫌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40余萬顆,數額特別巨大,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性極大。
法院審理階段,辯護律師在庭上有法有理地為被告人進行了出色的辯護。法院經過審理,部分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在本案被告人販賣毒品數量巨大的情況下,通過辯護團隊制定的寶貴的辯護思路,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辯護律師依據法律和事實,為當事人做罪輕辯護,當事人最終取得死緩的結果,成功保命,最大程度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被告人李某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智豪盡職盡責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得到被告本人及家屬的高度評價。
重慶智豪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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