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販賣、運輸毒品4480克智豪律師辯護成功保命
案情介紹:
王某某,男,1971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住重慶市。因涉嫌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6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2014年5月王某某在南岸租賃房屋購買制毒原料制造毒品。同年6月王某某從張某某處得知可從四川低價購買冰毒,為獲利王某某出資7萬元讓張某某聯系購買,購買冰毒后張某某攜帶回王某某租賃房屋。當天公安人員進入租賃屋內抓獲王某某、張某某,并查獲電子稱、冰毒疑物1000克,容器裝疑液態毒品59.25千克。認為王某某、張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接受委托:
案發后,王某某的家屬得知王某某涉嫌的犯罪是極其嚴重的犯罪,是可能被殺頭的犯罪,但又不知道該怎么辦,故四處打聽重慶的知名律師事務所,當他們看到智豪律師事務所的介紹后,王某某的妹妹慕名來智豪所尋求幫助,智豪所張智勇主任親自接待,王的妹妹見到張主任第一句話就是希望智豪所張主任救救她的哥哥,張主任在了解基本案情后,提出了本案存在事實不清的疑點。在聽取張主任對案情的分析并知道智豪所是重慶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在毒品案件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許多成功的案例后堅定了決心,決定聘請智豪所資深律師擔任王某某的辯護人。
辯護流程:
1、第一時間會見王某某。智豪所規定“接受委托后,應當在24小時內完成初次會見。”在簽訂委托合同的當日下午,承辦律師嚴格按照所里規定第一時間去看守所會見王某某,轉達家屬對其的關心,但王某某由于之前對請的律師有誤解,對現在請的律師工作極不配合,通過與其長達3小時的溝通,才逐漸建立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系。隨后王某某才詳細陳述案件的情況,律師承諾會在法律限度內盡最大的努力去爭取最好的結果。
2、多次將案件提交團隊討論,讓當事人享受集體智慧、團隊資源。綜合多次會見王某某所得知的案件信息和仔細研究卷宗材料,承辦律師形成一個初步的辯護思路,將案件提交團隊討論。智豪特色團隊討論制度旨在凝團隊資源,聚集體智慧,謀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全體律師參加在辦案件的分析和討論——分析事實證據,探討法律適用,論證辯護觀點,為王某某量身制定販賣毒品證據不足疑罪從無的辯護方案。
3、完整的辯護方案,出色的法庭辯護。在法庭審理階段,律師分別從程序部分、定罪部分和量刑部分辯護。程序上,王某某的訊問筆錄均未同步錄音錄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8條第2款“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的規定,應當予以排除。定罪上,王某某、張某某的供述均可以證明,王某某沒有販賣毒品的意圖,僅有張某某一人的口供證明該毒品系王某某所有,根據有利于被告人原則,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證明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的證據不足,法院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無罪判決。量刑上,關于王某某制造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液體43.985千克。檢材1-8號為王某某制造毒品的材料,檢材含有的甲基苯丙胺量極小,無法排除系其他冰毒成品污染所致,另外,該部分液體可能是廢水、廢料,客觀上不能用于冰毒的加工制造,所以,不宜將1號、2號、3號、8號檢材認定在制造冰毒的數量中。對于5號液體,沒有含量檢驗,無法判斷該液體屬于加工廢水還是粗糙的加工半成品,根據有利于被告原則,應當將該部分液體排除在制作毒品的數量外。王某某的行為系制造毒品未遂,并且從王某某供述的情況看,王某某道聽途說得來的制毒方法客觀上不可能制造出毒品。其行為屬于客觀不能犯的未遂,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辯護結果:
在承辦律師及智豪刑辯團隊的不懈堅持和努力下,法院經審理部分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最終判處王某某死刑,緩刑兩年執行。
王某某及家屬一直希望的就是能保住性命,死緩的結果對他們而言也是一種安慰。“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是智豪一直以來的堅持,本案再次淋漓盡致的展現智豪律師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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