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該法條可知,集資詐騙罪有三個量刑檔次,最基本的是數額標準,那么該數額標準具體該如何掌握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