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因使用“蘇丹紅”被提起公訴,經過智豪律所集體討論策略終輕判一年個月
- 智豪民商網
- 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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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漢,1970生于重慶,2007年12月28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月4日被批捕,公訴機關指控宋某在江北盤溪農貿市場1-506號門市內經營辣椒及辣椒面制品生意過程中,從2006年8月開始,為牟取非法利益,指示其工人胡忠學將國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質“蘇丹紅”四號添加到所生產舂制的次品辣椒面中出售,僅2006年10月25日和2006年12月1日兩次出售給重慶誠遠食品有限公司添加了“蘇丹紅”四號的辣椒面就分別達2000余斤和4000余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 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智豪刑辯團隊受理后,團隊成員討論后認為:1、《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并未禁止蘇丹紅作為食品添加劑的內容;2、2007年2月,授權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確定蘇丹紅為有害食品原料的批復》才將蘇丹紅確定為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案的發生時間為2006年12月以前,當時蘇丹紅”IV不屬于有害的非食品原料;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12月6日對2005年案發的廣州“蘇丹紅事件”的兩名被告人譚某某、馮某某以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決。法律是嚴肅性,本案應參照類似案件確定罪名;4、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制作內含“蘇丹紅”的3000余公斤辣椒面并銷售給重慶某某公司,根據公訴機關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宋某某向重慶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制作辣椒面時有意添加“蘇丹紅”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故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宋某某的該筆指控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在法院一審階段向審判長提出了上述觀點及相關的辯護意見,獲得法院采納,對宋某減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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