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因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或被判刑?
- 智豪民商網
- 2017-05-22
- 關鍵詞: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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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男,1965年出生,浙江人,重慶某蔬菜有限公司技術部負責人。2014年8月18日因涉嫌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拘留。
管理被抓,公司停產,案涉數百萬
2014年8月20日晚,重慶某蔬菜公司十余員工及家屬到智豪所來咨詢,反映他們公司因生產所謂“毒豆芽”被立案偵查,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在內多人被抓。目前公司已經被查封,無法進行生產。根據其每天的銷售量推算,可能涉及到犯罪金額多達幾百萬。
智豪律師接受委托后,及時會見了陳某某。其由于是技術部的負責人,因此對公司在生產豆芽中使用無根劑一事很清楚。承認確實有使用的情況。只是其中所含成分并不清楚。而且陳某某還提供了一個情況,那就是在2013年,由于聽說國家相關規定改了,不能再使用無根劑生產豆芽,公司就停止使用。但是今年初,又聽說可以使用,于是就又開始用,直到案發。
團隊討論,認定法無明定不為罪
智豪律師及時與承辦人進行了溝通,了解到部分情況,結合陳某某所述,認為本案中使用無根劑這一事實沒有爭議,那么是否構成本案的罪名呢?
考慮到陳某某所說的情況,智豪律師仔細檢索了關于在豆芽生產中能否添加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兩者包含在俗稱的無根劑中)。發現目前這些物質不能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但是可以在蔬菜種植中使用。本案中,豆芽生產究竟是食品加工過程,還蔬菜種植過程,但不同的規定說法并不一致。豆芽協會和豆芽生產廠家均認為豆芽生產就是一個蔬菜種植過程。但有的部門規定,也可以說豆芽生產是食品加工過程。
經過檢索全部的規定,弄清真正產生矛盾的原因在于各方面的規定不一致,甚至有沖突存在。
智豪律師又通過網絡查找“毒豆芽”方面的案例,發現關于豆芽生產中添加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有的地方立案,并有判決,有的地方雖然立案,但有的并沒有直訴。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
智豪律師還進一步檢索出,對于豆芽生產中,能否使用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由于國家的標準并不一致。因此部分地方出臺有地方標準,有的地方明確禁止,但也有地方明確說明可以合用。
對于以上情況,智豪所在充分了解以上情況后,進行了團隊討論:認為,本案的癥結在于規定方面的沖突與模糊,對豆芽生產是不是食品加工認識不一致;①法律法規對規定禁止用于食品,但可用于農作物生長;②豆芽一般認為是農作物中的蔬菜而不是食品,不適用對食品類的規定③各地的做法不一,而重慶沒有相關規定,讓經營者無所適從。根據法無明定不為罪,因此本案不宜認定為犯罪行為。
及時溝通,推動研討出新規
智豪律師及時與辦案單位溝通,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在取保成功后,又及時將以上情況寫成書面意見,建議本案不作為犯罪處理。
智豪律師的意見得到檢察院方面的重視,承辦該案的檢察院領導認真聽取了智豪律師對本案的辯護意見。
后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中,又兩次退偵,延長時間。在些過程中,智豪律師向律師協會寫出書面報告,提議并積極推動召開公檢法等各方面的研討會。希望積極推動這方面明確的規定出臺。市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就豆芽生產問題向全國人大提提案。
辦理結果:后該案沒有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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