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
各分會,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各部門,各律師事務所:
《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已于2016年9月11日經重慶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重慶市律師協會
2016年9月28日
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律所管理規則行業指引2016年第1號(總第1號)
(2016年9月11日重慶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律師協會關于印發《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標準》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755號)和《重慶市律師行業規則制定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條 以下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二)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放撫恤金、救濟金,請求基于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
(三)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
第四條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外的律師服務收費均實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考慮經營成本、資信水平、法律事務難易程度、律師執業經驗,以及律師可能承擔的工作量、風險和責任等因素制定本所的收費指南(或辦法),并根據收費指南與委托人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律師服務費(律師費)。
第三章 收費方式
第五條 律師費采取固定收費、部分風險收費(部分固定收費加風險收費)、全風險收費(無固定收費的完全風險收費)或計時收費方式。
第六條 固定收費的,律師費可以單獨或綜合使用按件計費和按標的額比例計費。按件計費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或涉及財產關系但無需根據標的額收費的律師服務。按標的額比例計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律師服務,按標的額比例分段累進計算應收律師費。
第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除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外,原則上都可以采取部分風險收費或全風險收費方式。風險收費是指代理或辦理法律事務的結果符合雙方約定的付費條件時,委托人按約定結算付清律師費及相關費用。具體付費條件,根據實現代理或辦理法律事務目標的難易、律師工作內容的多少等情況,由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或仲裁案件的,風險收費的比例一般情況下不應低于爭議標的額的5%,不得高于爭議標的額的30%。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非訴訟業務,以及經雙方認可的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或仲裁案件,不受此限制。
第八條 計時收費方式適用于所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計時收費的,律師計時費率為每小時300~4000元,由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執業年限、資歷、經驗等確定。委托人根據律師事務所事先公布的律師計時費率(計時單價),按照律師提供的有效工作時間據實結算。有效工作時間指律師直接用于法律服務的實際時間,包括法律檢索、研討、咨詢、協商、文件起草、調查、談判等工作在內。律師代理或辦理法律事務在路途發生的時間減半計算,但每天最高不超過六小時。兩名或兩名以上律師承辦業務的分別計費。律師事務所可以要求委托人事先預付一定金額的律師費。
第九條 律師代理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以每一審理階段(一審、二審、執行、申訴或再審)為一件計算。代理仲裁案件,以仲裁裁決作出(不包括執行,申請不予執行裁決)為一件計算,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另行約定連續代理或合并計算的,從其約定。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律師代理本訴或本請求的同時代理反訴或反請求的,另行增加計費,但應按代理一個審理階段的標準酌減收費。
第四章 代理訴訟案件
第十條 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0~3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標的額比例分段累進計費:
爭議標的額 計費比例
10萬元以下部分 5%~6%(不低于5,000元)
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 4%~5%
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 3%~4%
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 2%~3%
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 1%~2%
5,000萬元以上部分 0.5%~1%
(三)單獨代理申訴、再審、執行或不予執行的,按本條第(二)項標準計費。同一律師事務所連續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審理階段的,可按下浮不超過30%執行。
第十一條 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0~2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第十條第(二)項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代理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10,000~6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10,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第十條第(二)項標準的1~3倍執行。
(三)單獨代理執行、申請不予執行、撤銷仲裁裁決的,按第十條第(二)項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涉外及涉港、澳、臺案件,按第十條第(二)項標準上浮10%~30%,或參照涉外或港澳臺地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標準執行。如需要律師提供多語種服務的,可上浮50%~80%執行。
(二)代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可以按第十條第(二)項標準的1~3倍執行。
第五章
辦理非訴訟業務
第十四條 辦理一般非訴訟事務
(一)一般法律咨詢、簡單的合同起草和修改的,每次/件不低于500元。
(二)復雜事務的法律咨詢、復雜的合同起草和修改、以及正式出具律師函等一般法律文書的,每次/件不低于2,000元。
(三)正式出具資信調查意見、咨詢建議書、律師見證書、律師審查意見書等法律文書的,每件不低于5,000元。
(四)需要開展盡職調查,并根據盡職調查結果出具盡職調查報告、法律意見書、律師意見書或其他較為復雜法律文書的,每件不低于20,000元。
(五)以上事務采取計時收費的,最少2小時起,按不低于600元/人/小時標準,據實結算。
第十五條 辦理專項非訴訟事務
(一)接受非訴訟專項委托,為委托人代理或辦理涉及投資、融資、發債、公司設立、改制、重組、并購、破產、解散、清算注銷等事務,需要開展(或參與)盡職調查、設計交易結構(或方案)、參與項目磋商談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按主管或監管部門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服務的,可采取固定收費、部分風險收費、全風險收費或計時收費方式。
(二)固定收費的,每件收費不低于30,000元,另按涉及財產關系的標的額0.2%~2%增加計費。
(三)部分風險收費或全風險收費的,由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協商定價。
(四)計時收費的,主要承辦律師不低于2,000元/人/小時,其他輔助律師不低于500元/人/小時。
第十六條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一)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采取固定收費或計時收費方式。
(二)固定收費的,以年度為計費單元,根據顧問單位營業規模、法律風險程度、顧問律師經驗等因素,按照預計花費時間確定律師費。原則上顧問律師的預計花費時間,最少以每個月合計工作一天、每天六小時、每小時300元為最低收費標準核算,每家不低于20,000元/年。擔任大中型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的,每家不低于50,000元/年。對小微企業、非經營性單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顧問單位可適當降低收費。
(三)計時收費的,按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商定的計時費率據實結算。律師計時費率不低于500元/人/小時,委托人應向律師事務所預付不低于半年內預計工作小時總額的律師費。
(四)除非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另有約定,固定收費的常年顧問服務內容不包括代理訴訟或仲裁案件和辦理非訴訟業務,律師代理常年顧問單位的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辦理非訴訟事務,應按本標準規定另行收費。
第六章 指導措施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按本標準確定的原則、收費方式和最低收費價格,結合本所實際情況制定收費指南。律師事務所收費指南應通過網站、微信、印刷品、公告欄等適當方式,向委托人公開公示或事先告知。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費時,可根據與委托人有長期合作關系等情況,酌情給予優惠。優惠后的最低價格不應低于本標準確定的最低收費價格的80%。
第十九條 法律事務需求單位以邀標、招標、比選或其他合法方式開展律師選聘活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在不違背本標準確定的最低收費價格基礎上,本著誠實信用、公正公平原則參與競聘。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確載明收費方式、服務內容、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時間,以及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因履行委托合同發生糾紛的,應首先爭取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根據委托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費應向委托人開具等額、合法、有效的發票。禁止收費不開票行為。禁止任何形式的合同外收費行為。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或律師違反本標準和其他有關收費的規定,委托人或其他相關第三人投訴的,按懲戒條例規定程序立案處理。不適用懲戒條例規定處理程序的,經調查核實后,可分別或同時采取如下處理措施:
(一)約談被投訴律師、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責令改正;
(二)對被投訴律師、律師事務所給予行業內部通報批評;
(三)取消被投訴律師、律師事務所一定期限內的各種評優、評先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自覺接受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的公開監督。
第二十四條 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中發生屬于委托人應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包括并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調查費等,應由委托人另行單獨向第三方支付。屬于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中發生的辦案差旅費、跨境通訊費等費用,以及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的由第三方收取的費用,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委托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經營單位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重慶市律師協會每年統計匯總行業相關數據,適時發布本地區律師代理訴訟或仲裁案件、辦理非訴訟業務和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基本收費數據,以便社會各界公開了解和監督律師行業服務,不斷改善和提高律師行業服務水準。
第二十七條 本標準自重慶市律師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由重慶市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