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七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案由: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原告肖*剛、段*芬訴被告**政府、**公司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3年,被告**政府將武隆xx河至xx山車盤的公路改擴建工程發包給被告**公司施工。2014年3月,**公司在距離二原告位于武隆縣xx鎮xx村xx組xx堡的房屋約30米處實施放炮作業。其后,**公司又在距離二原告房屋約100米處實施放炮作業。為此,段*芬以被告放炮損壞其房屋為由,多次要求**政府解決。2014年4月22日,段*芬及其子肖*鋒與**政府達成《協議書》,協議書載明:在施工過程中,因放炮和公路擴寬的因素,導致乙方(段*芬、肖*鋒)的房屋屋頂受損,屋頂漏水和土地下滑;由甲方(**政府)補償乙方位于武隆縣xx鎮xx村xx組xx堡的受損面積82平方米房屋,按258元/平方米的價格計算維修費21156元;甲方路基擴寬開挖土石方,導致乙方4畝土地整體下滑,甲方補償乙方損失5200元,合計損失補償款26356元,雙方簽字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現乙方房屋處在xx堡滑石范圍內,甲方同意乙方按建房規定進行另外選址(xx坪)建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進行阻工。2014年4月23日,段*芬在**政府領取房屋、土地補償費26356元。其后,段*芬以其受損房屋為由,多次要求**政府解決。**政府和段*芬找工程技術員徐承新(音)查勘受損房屋,徐承新于2014年5月27日出具《武隆縣xx鎮xx村xx組xx堡地質環境概況》,載明:xx堡位于319國道北側,xx鎮xx村xx組一斜坡地帶,表層土體為破殘積塊石土,除部分耕植地外,植被較好。下伏基巖為灰巖,近順向裂隙較發育,局部見溶蝕溝槽。周邊50米范圍未見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質現象,斜坡目前現狀整體基本穩定。民房墻體、屋頂邊角局部開裂、滲透;院壩、基礎外側邊緣見少許裂縫,建議及時修繕。斜坡、民房周邊匯排水設施不完善,降雨排泄沖蝕,滲透易引起民房基礎、院壩不均勻沉降、開裂,建議完善匯排水設施。此后,段*芬以徐承新不具備專業鑒定資質為由,多次信訪,要求政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其房屋進行鑒定,如果鑒定機構都認為房屋不存在安全隱患,則可放心居住并繼續在此生產和生活。2014年6月11日,**政府委托重慶佳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肖*剛位于巷口鎮xx村xx組xx堡的自建房進行鑒定。重慶佳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經現場查勘,于2014年6月18日出具鑒定意見:1.地基基礎安全性評級定為au級;2.上部承重結構安全性鑒定評級定為bu級;3.圍護系統評定為bu級,綜上所述,依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gb50292-1999)中第8.1.2條,肖*剛自建房現階段安全性等級定為bsu級。建議:1.由于該建筑地處斜坡地段,建議對該建筑進行定期檢查或觀測,如發現地基沉降、建筑物傾斜或上部結構構件出現裂縫等異?,F象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采取措施;2.建議對蓄水屋面進行維修處理,防止雨水滲漏導致墻體受潮。段*芬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進行重新鑒定。2014年7月29日,二原告起訴來院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400000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由二被告將損壞的房屋恢復原狀;其后,原告再次變更訴訟請求為由二被告將損壞的房屋修復;最后原告以房屋損壞無法修復為由,將訴訟請求明確為由二被告給原告在xx坪處修建一棟260.02平方米的磚混結構房屋,堅持要求不以金錢方式賠償。
本院認為,原告以其位于武隆縣巷口鎮xx村xx組xx堡的磚混、木結構房屋,因被告實施放炮受損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于法有據。**政府作為工程發包方,并未實施放炮作業爆破活動,也未實施其他侵害原告物權的行為,故**政府不應在本案中作為侵權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政府與原告達成的《協議書》,其內容不違背法律的,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作為公路改擴建工程的承包方,具體從事工程施工作業活動,并且在距離原告房屋約30米處實施放炮作業爆破活動,客觀上有對原告房屋造成損害的可能性,故不以其主觀是否具有過錯而免責,而是**公司能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免除其責任。故**公司系放炮作業爆破活動的責任人,作為本案的被告主體是適格的。本案屬特殊侵權案件,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雖然法律規定免除了受害人對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舉證證明責任,但受害人仍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原告應對訟爭標的,位于武隆縣xx鎮xx村xx組xx堡處的260.02平方米磚混、木結構房屋是否損害屬危房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就本案而言,段*芬以其房屋受損屬危房為由,于2014年6月4日要求**政府委托專業機構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性鑒定。**政府應段*芬之要求委托具有資質的重慶市佳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經鑒定,原告之房屋安全性等級評定為bsu級。原告雖然對其鑒定意見有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故現原告不能提供足夠之證據證明其位于武隆縣xx鎮xx村xx組xx堡處的260.02平方米磚混、木結構房屋安全性等級達到《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所規定的dsu級,或者該房屋已達到危房標準必須重建。另外,原告稱**政府2014年1-2季度農房建設審批表中載明原告的房屋屬危房,但**政府不是認定危房的專業機構,而且二原告在危房公示后又要求專業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鑒定,故該證據也不能直接認定二原告的房屋屬危房。2014年4月22日,**政府作為工程業主與原告達成《協議書》,約定由**政府補償原告房屋房頂漏水損失21156元,該內容不違背法律的,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既然原告的房屋因放炮受損已獲得賠償,原告又不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房屋所受損失已超過協議賠償范圍或者其房屋因放炮已屬危房,不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訟爭房屋必須重建的必要性。故二原告要求判決被告在武隆縣巷口鎮xx村xx組xx坪修建一棟260.02平方米磚混結構房屋之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政府、**公司的部分辯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肖*剛、段*芬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73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公司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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