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七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案由: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原告劉*政與被告劉*祥、何*碧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護理、誤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13100.00元;2.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5年5月21日,原告在經過被告家時,被被告家養的狗咬傷,在紅獅中心衛生院住院治療38天,用去醫藥費5000.00多元。事故發生后,被告何*碧與原告兒子在龍洞鎮高建村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約定原告的醫藥費全部由被告負擔,但原告出院后,被告不予理睬。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請。被告劉*祥、何*碧辯稱,原告受傷被狗咬屬實,但是咬傷原告的狗并不是我家的,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村里調解的時候我們通過村委會工作人員給原告墊付了4200.00元醫療費。因為發現原告的治療藥品里有治療其他疾病的藥物,所以我們后來沒有給付下剩的醫療費。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其飼養的狗在路上咬傷了原告劉*政,后被告劉*祥喊其親戚用車將原告送往醫院治療,事后經當地村委會調解,約定原告劉*政的治療費由被告承擔,其他費用原告自負。治療過程中,兩被告支付了醫藥費4200.00元,出院后拒絕給付下剩的醫療費。原告醫療費用5242.00元,住院時間38天,原告主張的下剩醫療費104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00元、護理費3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500.00元,未提交票據,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原告主張營養費、誤工費無相關證據佐證,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祥、何*碧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政醫療費104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00元、護理費3800.00元、交通費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劉*政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00元,由被告劉*祥、何*碧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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