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訴被告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是否會判令被告履行金錢給付義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原告董某某訴被告林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經審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被告林某某向原告董某某出示欠條一張,內容為“欠條今欠董某某現金四萬七千六百元整(47600元欠款人:林某某2017年1月11日)”。
本院認為,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借貸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應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本案中被告林某某借原告董某某現金47600元,作為債權人原告董某某有權請求作為債務人的被告林某某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現原告董某某向被告林某某主張實現該債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林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董某某償還借款4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5元(已減半收?。?,由被告林某某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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