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用途要正當,借貸關系要合法
《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任何民事活動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對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債權,而且還要依據有關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訂立書面協議,注意妥善保存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友之間,由于關系密切、感情深厚等原因,債權人往往基于信任和礙于情面只以口頭方式約定,而無書面憑證。然而其潛在風險是很大的,如果借款一方矢口否認,債權人就拿不出證據證明該借貸關系,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
因此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時,協議上應寫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幣種、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以及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為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保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后發生糾紛時有所憑據。
(三)提前還款要說清,支付利息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大家都知道借款人不還款是違約行為,同時卻認為提前還款是符合合同約定的行為。事實上,借款人提前還款也構成違約。
《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這一規定雖然使借款人的提前還款行為有了法律依據。但是,借款人提前還款以及利息的計算問題還是需要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就說清楚,包括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多少等具體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