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協議公證是什么?該怎么辦理?是否必須辦理公證?下面編者將為您簡要解答:
(一)民間借貸協議公證,應由借貸雙方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代理人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申辦民間借貸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即借貸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由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2、有保證人擔保的借貸,應提交保證文書及保證人的身份證明和保證人有能力擔保的證明。
3、以抵押作為擔保借貸的,應提交抵押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抵押物為共有物的,應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共有人是夫妻的,還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4、借款協議或抵押借款協議文本。
需要注意的是,民間借貸協議中,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協議中寫明。否則,按照無利息借貸處理。
(二)辦理民間借款協議公證要注意以下幾點:
1、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簽訂借貸合同,申請公證的,公證機關可根據《民法通則》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給予公證。
2、公證機關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應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罰則,做到合同真實合法,手續完備,證據齊全。
3、公證處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具體形式,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4、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后,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公證處可以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間借貸協議當事人在辦理公證的過程中,可以要求使借貸協議成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當債務人不履行協議時,債權人可以不經訴訟程序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經過公證的借貸協議在出現糾紛時具有較強的證據力,相對而言出現的糾紛會少一些,如果借款人或者出借人認為有必要,可以辦理民間借貸協議公證,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