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與被告某某公司、王某某、張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相關損失和賠償
相關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
《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案由: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原告杜某某與被告某某公司、王某某、張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段海魯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辦的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項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工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本案的被告某某公司與原告杜某雖然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被告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即本案的被告應向原告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被告張某某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王某某參與了承包,故被告王某某不應承擔責任。
本案工傷賠償的范疇總數額應為:醫療費13357.57元、傷殘評定費700元、護理費7432.60元(30482元÷365天×89天)、營養費1335元(15元×89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450元(50元×89天)、誤工費2646.35元(10853元÷365天×89天)、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6455.87元(3314.17元×11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3141.70元(3314.17元×10個月)、一次性就業補助金86168.42元(3314.17元×26個月),上述共計185687.51元(以原告的請求為限)。
綜上所述,原告訴訟請求,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賠償原告杜某某醫療費、傷殘評定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29921.52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賠償原告杜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6455.87元;
三、被告某某公司賠償原告杜某某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3141.70元;
四、被告某某公司賠償原告杜某某一次性就業補助金86168.42元;
五、駁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原告杜某某對被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以上一至四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被告張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1元(已減半收?。?,由被告某某公司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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