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2011年公安部掛牌督辦一起涉及重慶、貴州、四川、云南等多省的特大“地溝油”產銷網絡,隨著專案組偵查工作的深入,一條“地溝油”黑色產業鏈終于被暴露在陽光之下。“4·20”地溝油專案啟動以來,截至11月18日,重慶共破獲刑事案件76起,抓獲涉案人員84人。重慶市沙坪壩區的A油脂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就是“4·20”特大地溝油案件第一批被查獲的犯罪嫌疑人。這也是2010年《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以來,智豪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又一起成功排除非法證據的典范。
案件情況:
起訴書指控:吳某,任A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妻子邵某甲,任該油脂公司出納,兩人于2011年9月18日因涉嫌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刑事拘留;邵某甲的妹妹邵某乙,系B油脂經營部經營者,白某,與邵某乙系叔嫂關系,同樣是B油脂經營部員工,兩人于2011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吳某、邵某甲在重慶市沙坪壩區注冊成立重慶A油脂有限公司,由吳某任法定代表人,邵某甲負責財務。2008年3月,吳某、邵某甲注冊成立了B油脂經營部,經營者為邵某乙,日常管理事務由邵某乙管理,白某負責銷售。年底吳某、邵某甲按該經營部利潤20-25%給邵某乙提成。
2010年10月,邵某乙、白某因B油脂經營部經營效益不佳,共謀自重慶市永川區某油脂廠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進該廠所生產偽劣食用油進行銷售,并且征得吳某和邵某甲同意。從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B油脂經營部向永川區油脂廠購進大約近500噸潲水油加工生產的偽劣食用油,支付貨款4450944元,所購進偽劣食用油,邵某乙、白某在銷售時與合格食用油進行勾兌后予以全部銷售給食用油零售經銷商或餐館。
辯護過程:
本案起訴書除了指控上述四名被告人之外,同時將該A油脂公司作為第一被告一并向法院起訴。上述四名單位主要負責人被拘留后,邵某甲、邵某乙和白某一同委托智豪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因本案為公安部督辦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并且關系食品安全這一重要生活領域,智豪律師工作中更加要謹慎、細致。智豪律師事務所分別指派三名資深刑辯律師擔任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辯護人,隨即各承辦律師立刻展開工作。雖然三名辯護人為同一律師事務所,智豪律師嚴格遵循案件保密制度,各辯護律師之間從不相互了解案情。一直到法院審判階段,三名辯護人分別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后,各被告人和辯護人才一致了解到,每一個被告人在偵查機關都遭受了嚴重的刑訊逼供,甚至邵某乙進入看守所時臉部仍有明顯的腫脹。隨后,包括吳某在內的辯護人一致將辯護焦點集中于非法證據排除。
庭審中,吳某當庭提出,9月18日偵查人員對其潑冷水、毆打;9月26日至29日被偵查人員提外訊,且不讓其睡覺、吃飯、上廁所,讓其依照制作好的口供錄音錄像。智豪律師分別提出:9月16日至22日進看守所前,偵查人員不準邵某甲吃飯、上廁所、睡覺,并拿冷水潑她,以家屬為要挾,邵某甲才做出有罪供述。邵某乙9月20日進看守所前,在派出所遭受了刑訊逼供,偵查人員抓她頭發、打她臉,還用語言威脅她,且被提外訊。偵查人員在派出所訊問白某期間,毆打致使白某右上大牙被打掉一顆,幾天幾夜不讓其睡覺。辯護人提出,偵查人員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公訴人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提供了情況說明、在押人員健康檢查登記表、光盤、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取證的合法性。智豪律師提出,公訴人提供的證據,無法確實、充分的證明取證行為的合法性,不能說明提外訊的合法性,更不能說明被告人入所照片上顯示的明顯外傷。
辯護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不能舉示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故各被告人在被刑拘后,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場所接受的訊問以及被告人邵某乙在進看守所前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場所接受的訊問,依法應當予以排除。
自2010年《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以來,雖然辯護律師充分利用規定賦予的權利,向法院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排除非法證據,但是法院往往對辯護人的申請不置可否,實踐中能夠確認取證行為不合法,排除相關供述的情況更是少之又少。然而,智豪律師辦理的公安部督辦重慶“4·20”特大地溝油案件中,充分分析了本案的非法取證線索和行為,使法官對取證行為的合法性產生的合理懷疑,成功排除了被告人的相關庭前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