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逐條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利益的保護]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條文主旨】
本條是有關保護實際施工人利益的特殊規定。
《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是為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規定。因為建筑業吸收了大量的農民工就業,但由于建設工程的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造成許多農民工辛苦一年往往還拿不到工資。為了有利地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從該條的規定看:
一是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起訴。從建筑市場的情況看,承包人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對性來講,實際施工人應當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承包人主張權利,而不應當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是從實際情況看,有的承包人將工程轉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后,沒有進行工程結算或者對工程結算不主張權利,由于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這樣導致實際施工人沒有辦法取得工程款,而實際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則直接影響到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因此,如果不允許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不利于對農民工利益的保護。
二是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義務都是由實際施工人履行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已經全面實際履行了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允許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不利于對實際施工人利益的保護?;诖朔N考慮,《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發包人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如果發包人已經將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承包人的,發包人就不應當再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因此,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并不會損害發包人的權益。
三為了方便案件審理,《解釋》第二十六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考慮到案件的審理涉及兩個合同法律關系,如果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不參加到訴訟的過程中來,許多案件的事實沒有辦法查清,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者案件的第三人;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承包人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這樣規定,既能夠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實,分清當事人的責任,也便于實際施工人實現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