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案由:離婚糾紛
原告陳某甲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9月3日結婚,女兒出生后,因為原告來自安徽農村,被告不愿意讓原告父母幫助照顧女兒,而由被告父母來照顧,但原告因為照顧女兒的觀念與被告母親發生分歧,被告一味聽從其母親,并且常常找借口與原告吵架,導致雙方感情破裂。
自2014年12月雙方分居至今,已無和好可能。
故請求判決:一、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女陳某乙由被告撫養;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李某辯稱:原被告之間產生矛盾是因為原告出軌造成的。
2010年原告第一次出軌,于2010年4月8日寫下了保證書,保證今后再發生出軌行為就凈身出戶。
2010年原告再次出軌,被告又予以原諒,2013年7月30日被告第三次出軌被原告在出租屋碰到,被告寫下字條,承認三次出軌。
現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
但雙方之間于2010年曾簽訂忠誠協議,現原告違反忠誠協議內容,之后又兩次出軌,故夫妻共同財產應全部歸被告所有。
為了證明其辯稱,被告提交了原告書寫的保證書一份、字條一份。
原告對此質證意見為:2010年第一次原告出軌是事實,但字條中所說的第二次、第三次的對象均是原告同學,原告與她們只是聊聊天,并沒有其他關系,但如果原告不寫這樣的字條,被告不僅喝洗發水,還以割腕、跳樓相威脅,在被告逼迫之下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寫了三次出軌的字條。
故不同意財產均歸被告所有。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學同學,于2004年確立戀愛關系,2007年9月3日登記結婚,2008年3月23日生一女陳某乙。
2010年原告曾經出軌,于當年4月8日書寫保證書,保證今后不會再發生同樣的錯誤,如果再發生,則自動凈身出戶。
另查明:雙方的共同財產有某市某小區3號20幢XXX室房屋一處,??怂罐I車一輛(車牌號:蘇A×××××);共同債務(債權人為被告父親李某某)40萬元本金及利息3萬元。
庭審過程中,雙方一致同意:一、婚生女陳某乙隨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給付撫養費1500元至陳某乙十八周歲時止;二、某市某小區3號20幢XXX室房屋價值100萬元,??怂罐I車一輛(車牌號:蘇A×××××)價值9萬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房屋權屬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原告所書保證書及字條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審理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未達成一致意見,致調解不成。
本院認為: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多,現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雙方離婚。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現雙方一致同意婚生女陳某乙隨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給付陳某乙撫養費1500元至陳某乙十八周歲止,本院予以準許。
原告享有探視陳某乙的權利,本院確定具體探視方式為每月探視三次,周六或周日上午接走陳某乙并于當天下午送回被告處。
雙方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應當依法分割,各自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對于本案所涉財產,原被告一致同意:某市某小區3號20幢XXX室房屋價值100萬元,??怂罐I車一輛(車牌號:蘇A×××××)價值9萬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財產分割問題,本院認為,原告所書寫的保證書實質為夫妻忠誠協議,該協議是基于雙方的婚姻關系而訂立,而夫妻忠誠是道德義務,非法定義務,故該協議不屬于《合同法》調整范圍,且該協議中約定的補償并不是婚內財產約定,婚內財產約定是指約定的財產在約定時即已定到具體的某個人,而該協議中所議定的補償則是將違約者有所有權的財產補償給了對方,實質是一種損害賠償,故該協議無效。
原告認可2010年出軌事實并寫有保證書,其亦未有證據證明2013年7月30日承認曾三次出軌的字條系在被告脅迫下書寫,故應認定原告違反了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
本著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本院酌定某市某小區3號20幢XXX室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予原告補償款36.5萬元;??怂罐I車(車牌號:蘇A×××××)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予被告補償款5萬元;43萬元債務由被告承擔,原告給予被告補償款21.5萬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第二款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 、第三十九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第一款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陳某甲與被告李某離婚;
二、雙方婚生女陳某乙隨被告李某共同生活,原告陳某甲自判決生效之月起每月給付陳某乙撫養費人民幣1500元,直至陳某乙十八周歲時止;原告陳某甲享有對陳某乙探視的權利,具體方式為每月三次,周六或周日上午自被告李某處接走陳某乙,當日下午送回;
三、某市某小區3號20幢XXX室房屋歸被告所有,被告李某給予原告陳某甲補償款人民幣36.5萬元;
四、??怂罐I車一輛(車牌號:蘇A×××××)歸原告陳某甲所有,原告陳某甲給予被告李某補償款人民幣5萬元;
五、債務本金40萬元及利息3萬元(債權人為被告父親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承擔,原告陳某甲給予被告李某補償款人民幣21.5萬元。
六、合并以上三、四、五項,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給付原告陳某甲人民幣1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40元,由原告陳某甲、被告李某各承擔2120元(此款原告陳某甲已預付,被告李某所負擔部分于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來源:Ope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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