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銀行與被告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5年10月15日,被告陳**因生產經營周轉向原告**銀行申請農村個人生產經營貸款業務。2015年10月29日,原告與被告陳**、**公司簽訂了《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主要約定:1、借款金額為人民幣98萬元。2、借款期限為12個月,實際借款期限和具體起止日期以借款憑證為準。3、貸款利率為固定利率,以借款發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50%確定。4、按月結算,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前將應付利息存入約定的賬戶。如本金償還日不在結算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5、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應歸還數額的,貸款人可以選擇該款項用于歸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者費用。6、借款采用保證方式提供擔保,保證人為被告**公司,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確定由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一切費用。7、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直到本息清償為此。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2015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陳**發放貸款98萬元,到期日期為2016年10月28日,執行利率為6.525%,逾期利率為9.7875%。嗣后被告陳**未能按約還款,截至2017年2月10日,被告陳**共欠貸款本金736899元、利息31749.73元(包括正常息、罰息、復利),共計768648.73元。
本院認為,原告**銀行與被告陳**、**公司簽訂的《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應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陳**發放了貸款,已履行其合同義務。被告陳**作為借款人未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其依照合同約定償還尚欠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系該債務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原告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其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追償。被告陳**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視為放棄抗辯權。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銀行貸款本金736899元及截至2017年2月10日的利息(包括正常息、罰息、復利)31749.73元,共計768648.73元;
二、被告陳**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銀行從2017年2月11日起至貸款本息結清日止的罰息和復利(其中,罰息以所欠貸款本金為基數,在合同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算;復利以所欠正常息與罰息為基數,在合同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算);
三、被告**公司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被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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