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案由: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原告劉**、張**訴被告劉*生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所舉示證據均為復印件,因證據的真實性,不能由證據本身來反映,故不能獨立作為證據使用。經被告對原告證據的質證,認可了贈與合同和房屋來源的真實性,本院對這方面的證據予以采信。從證據的形式要件和內容方面看,原告所舉調查筆錄復印件和多人簽名的證言復印件,其證人未出庭接受質詢,且對方提出了異議;從證據形式上看,多人共簽的形式,其證言缺乏獨立性,證人沒有獨立表述自己所了解事實的全貌,與其他證據之間難以形成印證,缺乏證明力。來信來訪登記表復印件,從登記表的性質看,是原告劉**陳述的記載,登記表上擬辦意見為“作情況掌握”,也反映出該內容沒有得到公安機關調查確認。從記載的內容看是他人以劉*生之名欺騙原告劉**到賓館,而后對其進行了威脅和毆打,內容上也難以與被告不履行贍養義務相關聯,故對該證據不作為本案定性證據予以采信。2015年9月18日所簽房屋產權協議復印件,是對已經贈與的房屋產權的再處分協議,內容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也不作為本案定性證據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報紙報道,不是證明本案案件事實的證據。調查筆錄復印件反映二原告的子女在原告張**住院期間均沒來看望和照顧,被告認可未能在住院期間看望,但表示自己在母親出院后看望了母親,并提供了一組看望母親,為父親慶生的照片,雖然原告質證表示被告不是真心的,但照片本身是真實的,能夠反映原、被告生活的瞬間,本院予以采信。兩位證人經出庭作證,雖然原告否認,但未提供反駁證據,本院對證人證言予以綜合采信,確認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家庭和睦的事實。原告劉**與張**是夫妻,膝下有一兒一女,兒子即被告劉*生。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家庭一直較和睦。2005年3月20日原、被告簽訂《贈與合同》,合同主要條款為:“一、贈與方劉**、張**自愿將座落于梁平縣xx小區a棟a12、a13號房屋門市產權贈與給受贈方劉*生所有。二、受贈方劉*生自愿接受贈與。三、受贈方劉*生接受贈與后,必須負責贈與方劉**、張**的生、養、死、葬;同時上述門市的租金收益由贈與方劉**、張**收取。否則,贈與方劉**、張**有權撤銷該合同。四、本合同簽訂后,由贈與方劉**、張**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并承擔其費用。”合同簽訂后,原、被告對合同進行了履行,房屋的租金一直由二原告收取。被告從事文藝主持工作,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并不穩定,且安家在萬州,雖時有到二原告家看望,但日常生活主要由二原告相互扶持生活。近來,因家庭矛盾二原告多次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贈與合同,收回贈與房屋。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贈與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本案贈與合同中為被告設定了負責二原告生養死葬的義務,由于原、被告之間是父母子女關系,被告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故贈與合同所附義務并非一個新附加義務,是對原有法定贍養義務的強調。贈與合同約定讓二原告收取已贈與房屋的租金收益,是對被告設定的一個新的附加義務。被告在合同簽訂后未收取也未索要受贈房屋的租金是對合同義務的履行,也是對二原告晚年生活經濟上的保障。由于贈與合同中沒有約定在贍養義務的具體履行形式,其履行應從生活保障和精神撫慰兩個主要角度來考察,被告提供證據證明其通過看望、為父母慶生的形式對父母精神進行了撫慰,履行了贍養義務。在二原告的生活、醫療有基本保障的情況下,被告對二原告進行了必要的精神撫慰活動,應視為完成了對贍養義務的履行。原告訴稱被告對父母身體進行傷害,但沒有提供確實證據予以佐證。由于原告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撤銷贈與的條件,故對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收回贈與房屋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96.00元,減半收取5048.00元,由二原告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分享到:
免責聲明
本網注明來源的轉載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本網轉載不構成廣告也未用于商業宣傳,僅僅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對其觀點或內容的真實性不作任何保證和承諾。如對本文內容存有異議或涉及版權等權利問題,請相關權利人根據網站上的聯系方式速與重慶知名律師網聯系,本網將及時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