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室(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室)負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法律顧問室與市法制局合署辦公。法律顧問室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條 法律顧問室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為市政府的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合同行為及其他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意見。
(二)代理市政府的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三)受市政府所屬機構和區政府的委托,代理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指導和協助市政府所屬機構和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五)為市政府及所屬機構、區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務。
第四條 市法制局局長兼任法律顧問室主任,為市政府首席法律顧問,主持法律顧問室全面工作并負責召集法律顧問會議。
第五條 市政府授權法律顧問室處理應訴、上訴、查封、凍結等緊急法律事項。
法律顧問室以市政府名義辦理緊急法律事項,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務專用章。
相關文件中需要有市長簽章的,由法律顧問室提出請示按程序送簽。
第六條 市政府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涉及法律事務的,應當通知法律顧問室派員參加或提供書面意見。
第七條 市政府所屬機構處理涉及金額巨大或影響巨大的法律事務,由法律顧問室承擔,市政府所屬機構應當及時辦理情況匯總、資料移交、證據收集,并按法律顧問室的要求配合。需要外聘法律專業人士的,由法律顧問室決定。法律顧問室未參與處理的法律事務,市政府所屬機構應按照法定程序處理。
本條所稱金額巨大的法律事務,指有關合同標的、爭議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或行政處罰在50萬元以上的法律事務。
第八條 各區政府處理本區政府重大法律事務,報市政府備案。
第九條 法律顧問室根據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據案情需要,法律顧問室可以臨時聘用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處理有關訴訟、仲裁、執行、調查取證、咨詢等法律事務,并支付報酬。
聘用法律助理及臨時聘用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由法律顧問室代表市政府及其他委托人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條 市政府根據處理政府法律事務的需要,從境內外聘請法律專家擔任政府法律顧問或法律咨詢專家(以下統稱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室聘請專業人士擔任法律顧問。
擔任市政府的法律顧問,應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并在所從事的律師、審判、仲裁、法律教學、法律研究等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或屬于本專業領域公認的杰出人士。
市政府法律顧問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市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決定解聘。
法律顧問室的法律顧問,由法律顧問室根據情況從政府各機構的法規(制)處處長及各區的法制辦主任(法制科科長)中聘請。
市政府所屬部門、單位和區政府及其部門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的人員,由法律顧問室組織考核確認資格。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室根據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顧問會議。
第十二條 法律顧問會議討論、研究法律事務涉及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行政決策的,有關負責人應當參加,介紹有關情況,并聽取法律顧問的意見。
根據工作需要,法律顧問室可以邀請經濟貿易、規劃建設、科學技術等領域的專家參加法律顧問會議。
會議紀要應當載明與會法律顧問的各方面意見。
第十三條 市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務統計制度。市政府所屬機構、區政府應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向法律顧問室呈報訴訟、仲裁、逾期未執行、處罰、債務等涉及法律事務的動態與文件。
第十四條 市政府所屬各部門、各區政府法定代表人應按下列規定出庭:
(一)特別重大的行政訴訟案件,有關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
(二)一般性行政應訴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案情需要決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參加訴訟的案件數量不得少于2件(總數少于2件的為案件總數);
(三)爭議金額巨大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訴訟案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負責人應當出庭參加訴訟。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室工作所需經費,由法律顧問室在年初提出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在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下達,實行??顚S?。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法律顧問室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十六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法律事務需要有關機構或單位配合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機構或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法律顧問室應當發表年度法律顧問工作報告,至遲不得超過次年3月31日。
第十八條 有關機構或單位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財產損失或其他權益損害的,由市監察機構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參加清算、破產程序的;
(二)超過訴訟、仲裁、執行或其他時效、時限而不依法主張權利的;
(三)不積極采取措施維護權利、保存原始證據的;
(四)重大決策和事項不經法律論證而導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過錯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規則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