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說來,委托人與所聘請的律師之間是一種平等、合作的工作關系。
在辦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律師應當及時、主動地與委托人聯系,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有關法律事務辦理的進展情況及已經發生和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對于那些非常規性的問題,應當征求委托人的意見;對于影響委托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在向委托人闡明利弊得失后由委托人自行決定。
委托人也應當對律師的工作給予必要的配合,主要包括:向律師陳述全面、真實的情況,及時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按照律師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律師提供辦案費用和便利條件等等。
在辦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委托人和律師的目的是一致的。在法律問題上,委托人應當多考慮律師的意見;在利弊得失和利益取舍方面,律師應當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只有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應當不是一件困難的事